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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公告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,自101年3月1日起生效。

依據:菸害防制法第21條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計畫內容
(一)擴大辦理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,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。


(二)原「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」合約醫療院所,得提供 18歲(含)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,其尼古丁成癮度測試分數達4分(含)以上(新版Fagerstrom量表),或平均1天吸10支菸(含)以上者,戒菸藥物治療服務。

(三)合約醫療院所,除於門診提供戒菸藥物治療服務外,新增對於符合上開收案資格者於住院或急診期間,得一併提供戒菸藥物治療服務,併原門診戒菸治療服務作業申報費用。


(四) 服務利用者使用之戒菸藥品依公告額度補助(附件1),比照全民健康保險繳交戒菸藥品部分負擔費用,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,免繳部分負擔費用(附件 2)。原戒菸藥品費,每週定額補助新臺幣250元(低收入戶每週定額補助新臺幣500元),自101年3月1日起停止辦理。

(五)服務利用者每次領藥週數,原以2週為上限,自101年3月1日起,調整為依合約醫師專業認定,以4週為上限。

(六)合約醫療院所,不得自立名目向戒菸者收取費用,亦不得囑戒菸者自費或自購藥劑、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。

(七)新增「戒菸個案追蹤費」,合約醫療院所自戒菸者接受每一療程之初診日起第3個月(第80-100天)及第6個月(第170-190天)進行輔導及追蹤,並於「醫療院所戒菸服務系統」(VPN系統)登錄填報完成,每次補助新臺幣50元。

(八)合約醫療院所提供戒菸治療服務量年度申報診次上限(溯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):醫學中心300診次/年;區域醫院180診次/年、地區醫院120診次/年、基層診所120診次/年、衛生所180診次/年。

(九)新增「戒菸治療服務品質改善措施」,接受各合約院所申請辦理(附件3);經審查通過者,將取消該合約醫療院所戒菸治療服務量年度申報診次上限。

二、檢附「臨床戒菸服務指引」,附件4;另修正「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」,附件5。

三、國民健康局地址:(24250)新北市新莊區長青街2號;電話:(02)29978616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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